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8956号
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保全费1101元,共计2415元,由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