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畅久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4910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女,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