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成都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4民初7613号 原告: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白山路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1栋2单元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6.9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