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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孙某某与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175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孙某某,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成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孙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