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5446号
原告:袁某某,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某撤回对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