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袁某某与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5446号 原告:袁某某,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某撤回对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