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商初字第301号 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锦绣泉城**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家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