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商初字第326号
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本单位职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