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1301号
原告:仪征市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为国,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