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888号
原告:扬州宏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长春村前西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仪征市安易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紫竹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仪征市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宝桥(汕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礐石红旗村吴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大连普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普湾广场一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扬州宏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安易钢结构有限公司、仪征市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宝桥(汕头)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扬州宏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宏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宏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宏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