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自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