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瓯三商初字第4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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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