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博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民初6187号
原告: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街道温巨中路123号(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80932479。
法定代表人:李晓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盛,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东村横塘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7636237J。
法定代表人:何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金律,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温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娥
代书记员 戴成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