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472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