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保6323号
申请人东莞永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南阁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1084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群辉路优创空间二期3号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017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204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3,855.9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20××××368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3855.9元的冻结【原查封案号:(2021)粤0306执保5100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