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16995号
原告:东莞永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南阁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10847H。
法定代表人:吴燕群。
被告: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群辉路优创空间****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017X0。
原告东莞永盛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永盛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艳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