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4875号
原告东莞永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
法定代表人吴燕群。
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琴,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麦锐德。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永盛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宝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永盛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