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强者建材店、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9211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强者建材店,住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149号福州林产品市场内21幢8-9、20-21店,注册号350104600262396。

法定代表人:林秋玉。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群辉路优创空间****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017X0。

法定代表人:戴智聪。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强者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14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本金320000元,执行费5496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434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43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