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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102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中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德中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