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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6953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丘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丘市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安丘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安丘交通运输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冻结。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安丘交通运输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