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见、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1民初806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77550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石头社区居委会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石渣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8元,减半收取2089元,保全费1489元,二者合计3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