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7102执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石头社区居委会1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车站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现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