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绿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36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小石头社区居委会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77550X。
法定代表人薛开元,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绿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办事处小南庄社区居委会94号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67043Q。
法定代表人赵郁彬,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绿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7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立案受理。依该裁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一、被执行人青岛绿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0万元。二、被执行人青岛绿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5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