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城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嶂背市场、深圳市正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4656号
原告:广东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愉龙路35号天健现代城花园1栋商业2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21548J。
法定代表人:廖梓丞。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冰峰,广东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城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城大道99号西门正中时代广场100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7MH71。
法定代表人:龙莲。
被告:深圳市正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嶂背市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嶂背二路左侧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60338。
负责人:黄幸生。
被告:深圳市正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爱联嶂背园湖路17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7452XJ。
法定代表人:邱吉安。
原告广东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城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嶂背市场、深圳市正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肖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