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0684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杭州销售分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义乌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467号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