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4146号
原告:义乌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467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少见,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员工,户籍地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义乌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项孟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