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桂0102执1930号
广西百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与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0元及债务利息。
(2)向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
(4)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
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62×××63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陈法官联系电话:0771-244****
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编:530002
备注:本院现实行执行案件每周定时答疑制度,当事人如需询问执行事项,请于每周二上午8:30-12:00期间来电来访。
风险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