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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023民初3271号 原告: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三道河乡沙门子村榆山公路002号一楼服务大厅2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原告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涂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LPR支付)。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至8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交付新疆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新疆某某涂料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两次),经原告多次索要7万元设计费,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涂料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还未解决的争议,双方存在争议已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和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新疆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新疆某某涂料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工作,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为2.3万元,设计成果文件名称包括项目施工图设计图册、规划方案图、实际测绘图1:500。第二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新疆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服务工作,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为1.5万元,设计成果文件名称包括项目施工图设计图册、规划方案图、实际测绘图1:500。合同中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2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两份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2.3万元和1.5万元分别达成2023年10月30前一次性付清的两份民事调解书:(2023)新4023民初2916号和(2023)新4023民初2915号民事调解书,两份调解书中原告主张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前者设计成果交付被告日期为2022年6月,后者为2022年8月5日。 另查:原告方设计人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马某某2022年5月18日晚上18:51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马总,你看一下这个附属工程,加上一个你要的效果图、鸟瞰图、平面图,然后完了以后一共加起来21000块钱,然后完了以后你看一下看看没问题,我看明天我们人上去后,人先办事儿,看把你的合同签一下。”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2023)新4023民初2916号民事调解书,(2023)新4023民初2915号民事调解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新疆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新疆某某涂料项目施工设计文件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称2022年3月和5月签订两份涉案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成果分别于2022年6月、2022年8月5日交付,并在本院就设计费与被告达成两份民事调解书。原告认为本案主张的设计费70,000元是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被告年产2000吨新疆某某涂料项目和室外附属工程两个项目。首先,原告主张2022年6月至8月向被告交付两次修建性详细规划。被告不认可,认为原告是在履行已解决争议中的规划图。根据上述事实可知涉案图纸交付时间在已解决两案图纸交付期间内,双方也未就此单另签订设计合同。其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计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包括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规划地段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鸟瞰图或透视图。根据原告方设计人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马某某2022年5月18日晚上18:51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马总,你看一下这个附属工程,加上一个你要的效果图、鸟瞰图、平面图,然后完了以后一共加起来21,000块钱,然后完了以后你看一下看看没问题,我看明天我们人上去后,人先办事儿,看把你的合同签一下。”说明属于详细性规划项目的鸟瞰图、规划总平面图是包含在已解决争议的合同内的。再次,修建性详细性规划图应当都是规划阶段的图纸。大项目是编制完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根据原告提交的修建性详细性规划图册中内含多张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图纸,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图纸应当属于已解决争议案件应当交付的设计成果。因此,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交付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不包含在上述已解决争议当中,双方就此达成支付设计费7万元的新合意。故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及违约金,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依法应驳回其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