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4023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66424818C,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咔捷琳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3MA7JW97N9D,地址:霍城县三道河乡沙门子村榆公路002号一楼服务大厅2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咔捷琳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4023民初2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咔捷琳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路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等发出查询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无可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的义务。
三、本院于2024年7月9日通过霍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咔捷琳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4年7月9日通过霍城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咔捷琳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被执行人新疆咔捷琳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五、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因被执行人新疆咔捷琳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强制执行的(2023)新4023民初2916号民事调解书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对本院执行的(2024)新4023执4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咔捷琳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