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

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11民初2718号
原告: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江,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8号。
负责人:李春龙。
原告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向原告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其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并告知如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亦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