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执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4257639M,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08-C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7466431X2,住所地***市海州区锦屏镇镇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游进财。
申请执行人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01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
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苏07执16号,执行依据:(2018)沪仲案字第201号仲裁裁决文书〕由***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