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仪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仪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空港星皓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91民初1735号 原告:陕西仪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4层1幢12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空港星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营销中心1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仪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革公司)与被告陕西空港星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仪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星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仪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皓公司支付服务费11228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2285.6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2.诉讼费由星皓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0日,仪革公司与星皓公司签订《空港实验学校项目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同》,合同约定:由仪革公司对空港实验学校项目的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测试,星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仪革公司付款。合同固定总价为112285.68元,若星皓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应赔偿仪革公司损失。合同签订后,仪革公司积极履行检测义务,并向星皓公司开具全额发票,星皓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仪革公司通过发律师函、打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对方主张该款项,星皓公司均推诿不予履行。仪革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星皓公司辩称,一、欠款金额认可。二、仪革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标准不太合理。 原告仪革公司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1.空港实验学校项目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同1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1份、检测报告领取登记表1张、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空港实验学校项目状态页截图及操作录屏光盘1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发票1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4.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新闻中心发布的空港新城实验学校9月开学新闻1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星皓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10日,委托方(甲方)星皓公司与受托方(乙方)仪革公司签订空港实验学校项目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空港实验学校项目的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测试。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采用含税固定总价合同,含税固定总价112285.68元。该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所有检测项目合格出具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报告并完成消防验收,消防验收通过后付清所有费用,付款前按甲方要求出具国家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乙方未按付款程序提交申请及发票的,则甲方顺延付款时间且无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另查明,2022年7月15日,案涉项目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22年7月29日,空港实验学校项目顺利通过各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2023年5月22日,仪革公司开具金额为112285.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仪革公司与星皓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星皓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仪革公司支付价款。双方约定,所有检测项目合格出具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报告并完成消防验收,消防验收通过后付清所有费用,若乙方未提交发票的,则甲方顺延付款时间,上述付款条件于2023年5月22日全部成就,故本院对仪革公司要求星皓公司支付112285.6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星皓公司辩称利率标准不合理,本院认为逾期付款利率应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酌定以2023年5月23日的一年期LPR上浮40%计算,即年利率5.11%。星皓公司还辩称利息起算时间不合理,本院认为,合同虽约定乙方未按付款程序提交申请则付款时间顺延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对付款申请的启动和操作程序、时间等均未作具体约定,星皓公司以此抗辩不能成立,而其余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空港星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仪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12285.68元及利息(以112285.68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11%计算)。 驳回陕西仪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陕西仪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9元,陕西空港星皓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