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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仪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未执字第0179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仪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陕西众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仪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众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47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7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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