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仪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1275号
原告:陕西仪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陕西仪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安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咸阳市秦都区G86液晶面板产业园安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40000元。施工过程中产生增量64791元,实际工程价款变更为304791元,被告累计向原告付款2160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88791元。原告多次就剩余工程款同被告相关人员沟通,被告均推诿延迟付款,原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791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安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西安市,因此,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合同签订地西安市相关人民法院管辖或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工程地点在咸阳市秦都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