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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标鹏程商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35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深圳市世标鹏程商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科技园××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867434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世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科技园××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320734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市××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1052,深圳市世标检测有限公司董事长。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武汉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4462,深圳市世标检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市××镇××村委××号,身份证号码×××6406。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世标鹏程商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标鹏程公司)、深圳市世标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标检测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3)26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世标鹏程公司、世标检测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被申请人伪造的,仲裁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仲裁认定事实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事实及理由均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法定撤裁情形,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已就存在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世标鹏程公司、世标检测公司应就***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世标鹏程公司、世标检测公司称***隐瞒证据的理由不成立。同理,劳动仲裁委据此裁决世标鹏程公司、世标检测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劳动仲裁委据此裁决世标鹏程公司、世标检测公司支付***加班工资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劳动仲裁委认定***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属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3)265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深圳市世标鹏程商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世标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宝劳人仲(***)案(2013)265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世标鹏程商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世标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世标鹏程商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世标检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