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07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2民初2107号 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钉子港口北侧堆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神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海镇民营创业园伟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4966元,由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