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巨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市久隆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巨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2民初2430号 原告:徐州市久隆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山路8号密封件生产2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巨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毛郢孜矿多经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市久隆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巨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市久隆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久隆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撤回对被告淮北市巨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久隆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