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佑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佑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3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佑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910、911室。
法定代表人:卢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银河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绥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天扬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500号科创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袁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启东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903号。
负责人:张圣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佑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启东市天扬排水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启东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佑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佑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纪福莲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