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9111号
原告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2号楼2层2068,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700195064M。
法定代表人丁春伶,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豆亚辉,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董事长。
原告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