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催11号
申请人: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2号楼2层2068室。
法定代表人:丁春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巨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21 801.45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京晶
审 判 员 石敏敏
审 判 员 彭思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