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催11

申请人: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2号楼22068室。

法定代表人:丁春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巨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04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21 801.45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京晶
审  判  员   石敏敏
审  判  员   彭思舟

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