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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15民初1863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商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11000元;2.判令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60000元为本金按LPR3.45%自202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21日为48572.22元),以580000元为本金按LPR3.45%自202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21日为2576.63元),以1104000元为本金按LPR3.45%自2023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21日为55618.92元),以552000元为本金按LPR3.45%自2024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21日为7095.85元),合计113863.62元。3.判令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0元;4.判令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12月2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按约支付相关款项,若任何一次付款逾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起诉讼,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违约金,同时还需要承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交通及差旅费。《付款协议书》签订后,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希望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考虑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付款时间推至今年8月份以后。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付款协议书》《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蒸发量12t/h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以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蒸发量3.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采购合同》《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蒸发量3.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补充协议》《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蒸发量6.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改造为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补充协议》《离心式鼓风机服务及检查记录》《费用申请单》、微信记录、通话记录、《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付款协议书》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诉讼中,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还提交了一份《项目验收报告》,拟证明6.5t/h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验收存在离心机排盐不正常、出现呈现浆糊状态、盐中带走的金属锂很高等问题。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该份报告无任何签名或签章,系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制作,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由于该份报告无人签名或签章,经本院询问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明确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6.5t/h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存在上述问题,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蒸发量12t/h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采购合同》,约定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蒸发量12t/h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含税总价5800000元;还约定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工程预付款,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40%,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20%验收款,支付合同总价90%后乙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货到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并约定,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0.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5%为限,逾期超过30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并赔偿相关损失。2023年3月18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规格某-36的离心泵机封6个,总价12000元。2023年5月4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12t/h某预热器及施工,总价50000元。2023年11月5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验收报告》,确认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蒸发量12t/h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设备以及机械部分、电气部分、控制系统等各零配件的质量均合格,整套设备通过了严格、连续、稳定测试运行,设备能耗低、效率高、运行稳定,处理能力、能耗等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合同要求,通过验收。 2022年9月,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蒸发量3.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采购合同》,约定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蒸发量3.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含税总价3560000元;还约定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工程预付款,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40%,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20%验收款,支付合同总价90%后乙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货到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并约定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0.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5%为限,逾期超过30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并赔偿相关损失。2023年2月,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蒸发量3.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产能提高,双方于2022年9月签订的《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蒸发量3.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采购合同》蒸发量改为6.5t/h,新增价款1460000元。2023年3月,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蒸发量6.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改造为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需求变更,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6.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改造为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签订本协议,新增价款500000元。2023年8月7日,双方签订《离心式鼓风机服务及检查记录》,载明:“本次服务为6.5T某设备调试开机,经过接近一个月的调试陪产观察,设备已正常运行,各项参数符合要求,各水泵/压缩机等工作状态良好,客户已正式投入使用。” 另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就12T/h某蒸发结晶项目设备加班安装费用向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加班费用33000元,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严*共同在《费用申请单》上签名确认。 2024年12月2日,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及所涉及的项目信息和基本事实:1.双方于2022年8月签订《蒸发量12t/h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采购合同》,合同金额580万元;2.双方于2023年3月18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2万元;3.双方于2023年5月4日签订《产品订购合同》,合同金额5万元;4.双方于2022年9月14日签订《蒸发量3.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采购合同》,合同金额356万元;5.双方于2023年2月3日签订《蒸发量3.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补充协议》,合同金额146万元;6.双方于2023年3月13日签订《蒸发量6.5t/h硫酸锂某蒸发浓缩装置改造为硫酸钠某蒸发结晶装置补充协议》,合同金额50万元;7.2023年2月3日双方明确甲方向乙方支付春节期间现场施工人员补助费3.3万元;8.以上七项合同事宜,乙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成相关的合同义务,双方对设备的交付、调试、验收等事项均无异议。截至2024年11月5日12t/h硫酸钠某、离心泵机封、预热器合同总金额586.20万元,已付金额406万元,应付金额180.20万元;3.5t/h硫酸锂、补充协议、改造协议合同总金额552万元,已付金额374.40万元,应付金额177.60万元;人员补助3.30万元,已付金额0万元,应付金额3.30万元;合计应付金额361.10万元。二、为友好解决欠付货款事宜,以上款项分批支付,2024年12月27日前支付61.1万元,2025年1-12月每月底支付20万元,2026年1月支付20万,2026年2月支付2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26年3月31日前付清。三、若甲方有任何一次付款出现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需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的所有未付款项,并按照未付金额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原合同的逾期时间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还需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交通及差旅费等。” 经多次催要,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仍未按约付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系双方对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安装加班费进行结算后出具的,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费用申请单内容相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付款协议书》的约定主张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款项361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付款协议书》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原合同逾期时间计算,结合《付款协议书》约定的项目合同总金额、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基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以580000元为基数按3.10%自202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且以1104000元为基数按3.45%自2023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再以552000元为基数按3.35%自2024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付款协议书》约定律师服务费由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且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实际产生了律师费,故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11000元; 二、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0000元为基础按3.10%自202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04000元为基础按3.45%自2023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2000元为基础按3.35%自2024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0元。 四、驳回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19元,减半收取计18459.50元,由被告湖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