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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泷涛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9090号 原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幸福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泷涛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7号1层1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泷涛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