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1083787U,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贵八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馆。
负责人:聂彬。
申请执行人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681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淑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