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22民初1475号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循环经济园区纬五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108378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3.29元,减半收取4541.65元,由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