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民初1013号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循环经济园区纬五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108378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被告认可债务且支付部分货款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剩余货款,其诉讼目的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8元,减半收取计404.4元,保全费440元,合计844.4元,由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