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民初1488号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循环经济园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1083787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闵小有,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闵小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本院通知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