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民初1489号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循环经济园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1083787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98862915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已达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7.34元,减半收取计3553.67元,由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