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59号
原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1445弄68号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循环经济园区纬五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本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2元,减半收取计7,026元,由原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钱 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