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

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581民初1510号
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88202024P。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都市杨守敬大道厚德苑**楼**101铺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2CR08T。
负责人:周珂德,公司经理。
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振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广告款人民币35000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为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重庆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系人人惠超市经营者,2018年6月请求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超市制作广告,双方之间未签订合同。2018年9月15日,原告依约完成广告制作后,被告予以验收,总计广告款为人民币50000元,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珂德签字予以确认。同年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广告费,余下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2020年原告再次催要广告款,被告仍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重庆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负责人周珂德,2018年6月与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口头达成协议为其超市制作广告,双方之间未签订合同。2018年9月15日,原告依约完成广告制作后,被告予以验收,总计广告款为人民币50000元,被告公司负责人周珂德签字予以确认。同年被告负责人周珂德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广告费,余下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2020年原告再次催要广告款,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特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的口头协议无异议,原告制作完成后,被告负责人周珂德签字予以确认,原、被告间的广告制作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履行了按被告要求制作广告的合同义务,被告应该及时给付原告价款,被告经原告催要后仍不及时给付下欠款,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广告款35000元、要求被告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为止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立即支付下欠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款35000元,并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为止。
上述所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指定以下银行帐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账号:18×××65;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振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