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81民初656号
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2-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都发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红春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发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宜都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