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432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310400309R,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程路与华盛铁路交汇处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申请人张自军,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张自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张自军价值1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张自军价值17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新